《湛江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為了加強城市照明建設與管理,促進能源節約,營造優美的城市夜景環境,根據《城市照明管理規定》《湛江市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印發實施《湛江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辦法》進行如下解讀。
一、制定背景和依據
(一)制定背景
1、制定《辦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的需要。2022年6月,住建部會同國家發改委聯合印發《城鄉建設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對城市照明綠色低碳發展作出重要部署,要求各地“推進城市綠色照明,加強城市照明規劃、設計、建設運營全過程管理,控制過度亮化和光污染”。2023年6月,省住建廳、省發改委、省工信廳、省能源局聯合印發《廣東省照明節能增效行動計劃(2023-2025)》,要求各地積極推動城市照明節能增效行動,全面落實推進城市照明領域碳達峰和碳中和工作,推動城市照明向綠色、節能、低碳方向發展,強調要強化對景觀照明的規范化管理,嚴守景觀照明項目建設節約用電原則,全面排查整治“景觀亮化工程”過度化問題,加強景觀照明節約用電管理,到2025年末實現城市夜景照明建設和管理水平穩步提升。為了貫徹落實好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上述決策部署,有必要制定《辦法》以順利推進我市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2、制定《辦法》是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建設廣東省域副中心城市、打造現代化沿海經濟帶重要發展極部署要求的需要。隨著湛江城市定位的不斷躍升,湛江將以廣東省域副中心城市、現代化沿海經濟帶重要發展極的新定位目標,亟需整體提升與之相匹配的城市環境品質和城市治理水平,亟需通過建立完善城市照明管理相關法律規定,為加強管理凸顯湛江市城市夜景特色、加快建設宜業宜居宜游生態海灣城市提升整體城市形象和活力提供機制保障。
3、制定《辦法》是適應機構改革部門職能及相關管理機制變化,推動城市照明高質量發展的需要。我市于2010年制定印發政府規范性文件《湛江市中心城區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管理規定》、《湛江市中心城區城市景觀照明實施細則》(以下簡稱《規定細則》),實施至今已有13年,部分條款與國家和省市的相關要求不相適應,已經滯后于城市夜景照明管理高質量發展需要。同時,市、區有關單位經過了機構改革,單位名稱及職責分工等發生了變化。為此,有必要結合我市實際,加快推動《辦法》起草工作,著力解決《規定細則》存在問題,促進城市景觀照明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助力宜居宜業宜游美麗湛江建設,不斷滿足市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
(二)制定依據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湛江市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照明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城鄉建設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的通知》;《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廣東省能源局關于印發廣東省照明節能增效行動計劃(2023-2025)的通知》等。
二、主要內容
《辦法》按照規劃、設計、建設、維護和管理的全過程,對城市照明管理全過程的職責劃分和工作要求作了細致周密的安排。共設五章,三十三條,即總則;規劃、設計和建設;維護和管理;法律責任;附則。
第一章總則。共六條,包括立法目的及依據、適用范圍、定義、工作原則、節能增效、部門職責等。
第二章規劃、設計和建設。共十條,包括規劃編制程序、有關單位資質要求、設施設置要求、方案審查等。
第三章維護和管理。共九條,包括維護管理責任主體、維護管理標準、維護管理職責、運行維護費、啟閉控制、政策支持、禁止行為、樹木修剪和損壞處理等。
第四章法律責任。共四條,包括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違規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處理、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共四條,包括中心城區范圍、參照本辦法執行區域、解釋單位、施行時間、有效期以及廢止相關文件。
三、解決的主要問題
(一)關于職責分工問題。關于城市照明管理涉及多部門,如城市管理、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務、文廣旅體、供電等部門,如何明確好政府及相關部門在城市照明管理工作中的職責分工,是新一輪機構改革之后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關于城市照明精細化管理系列問題。隨著國家政策和現實需要的變化,為了規范城市照明的規劃、設計、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照明精細化管理水平,需要通過《辦法》如何明確城市照明管理過程中各環節要求,大力推進城市照明向綠色、節能、低碳方向發展,助力打造匹配廣東省域副中心定位的城市環境。
四、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明確職責分工。根據機構改革后最新情況,《辦法》規定了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相關職能部門主體責任和職責分工,避免出現部門職責不清,互相推諉等情況的發生。
(二)明確規劃編制新要求。落實最新國土空間規劃,需確定不同區域、不同時段、不同層級的城市照明建設和管理要求。
(三)明確設施設置范圍。落實最新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要求,對照城市定位目標進一步明確按照城市照明專項規劃要求設置照明設施的范圍。
(四)明確節能增效要求。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碳達峰、碳中和工作,明確控制景觀照明的設置范圍、規模、亮度、能耗密度等指標,推動城市照明向綠色、節能、低碳方向發展,提升節能減排成效。
(五)強調信息安全管理。明確景觀照明設施信息安全管理的重要性,需采取相應措施防止景觀照明系統被非法入侵、篡改數據或者非法利用。
(六)明確費用和啟閉控制要求。結合最新國家政策和湛江實際,優化調整了《湛江市中心城區城市景觀照明實施細則》關于照明設施啟閉控制相關要求,強調“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城市照明設施由政府確定的設施管理人負責運行和維護,費用按財權事權相統一原則,各級財政應當予以保障。鼓勵社會資金用于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便于實施。
(七)明確供電鼓勵支持政策。在民用建筑、大中型公共建(構)筑物設置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鼓勵供電企業在業擴報裝、投資延伸等方面設置綠色通道,減少審批環節、快速通電,并在國家電價政策執行方面給予指導,減少電費支出。
(八)明確精細化管理其他要求。《辦法》規定了城市照明管理過程中各環節要求,有利于加強城市照明精細化管理,有利于解決城市照明規劃、設計、建設、維護和管理遇到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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