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促進金融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解讀
為進一步加大金融招商引資力度,完善金融產業結構,推進湛江金融業高質量發展,提升金融對地方經濟社會支撐力,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湛江市促進金融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簡稱《政策措施》),現該政策措施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省委、省政府賦予湛江建設省域副中心城市、打造現代化沿海經濟帶重要發展極的重要使命,湛江經濟發展迎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經濟的發展離不開金融的支持,金融對湛江經濟社會發展的推動作用正日益凸顯。但是我市金融業發展存在一定的短板,金融體量偏小,增長偏慢。2011年,我市出臺了《湛江市促進金融業發展獎勵辦法》(湛府辦〔2011〕18號),該政策的出臺,對進一步完善我市金融組織體系發揮了積極作用,政策頒布以來已引進多家金融機構進駐湛江。但該政策出臺至今已12年,隨著社會經濟、金融產業的發展,已不能滿足湛江經濟金融發展新形勢需要,需重新出臺有關政策措施。
二、參考政策
《政策措施》的起草參考了《湛江市促進金融業發展獎勵辦法》(湛府辦〔2011〕18號)、《汕尾市引進金融機構獎勵暫行辦法》、《茂名市鼓勵金融業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實施辦法(修訂稿)》、《沈陽市促進金融業發展若干政策措施》、《寶安區關于促進金融業發展和金融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的實施辦法》、《關于支持廣州區域金融中心建設的若干規定》、《濰坊濱海經濟開發區關于進一步促進濱海區金融業發展的實施方案》、《珠海市關于促進私募投資機構加快發展的扶持辦法(征求意見稿)》等政策文件。
三、主要內容
《政策措施》總共分為四章十六條,第一章支持金融業集聚發展,共四條,主要為引進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獎補優惠政策;第二章支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共兩條,主要為發揮財政資金杠桿作用,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實體經濟支持力度,以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第三章申報程序和要求,共三條,明確申報獎勵需提交的材料及程序;第四章附則,共七條,補充解釋說明有關內容。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 支持金融業集聚發展
我市金融服務體系不夠健全。目前,我市金融機構主要以傳統的銀行、保險和證券類機構為主,基本為二三級分支機構,除了銀行業,還沒有法人證券機構和法人保險機構;缺乏信托、基金公司、融資租賃、商業保理等金融機構或金融組織。為加大金融招商引資力度,豐富我市金融業態,《政策措施》對新進駐金融機構、新進駐地方金融組織、新進駐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分別給予落戶獎勵,其中對新設立或遷入湛江的法人金融機構,按實繳注冊資本的1%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500萬元;對新設立或遷入湛江的金融機構分行、分公司,給予一次性50萬元落戶獎勵,對進駐湛江的其它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給予一次性30萬元落戶獎勵。此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持牌金融機構。對新設立或遷入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持牌地方金融組織,實繳注冊資本達到1億元的,按實繳注冊資本的0.5%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對在湛注冊并已獲法定機構備案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實繳注冊資本達到2000萬元以上,且投資湛江非上市企業累計金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連續持股超過2年的,按實繳注冊資本的0.5%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最高金額不超過200萬元。此處所稱“法定機構”,是指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等國家授權機構。申請落戶獎勵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且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等有關部門辦理完成登記備案。
為優化金融發展環境,對引進金融機構開通“綠色通道”,市稅務、公安等相關部門為金融企業進駐簡化辦事程序,為金融招商引資提供便利。
第二章 支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
融資難融資貴是市場主體普遍反映的共性問題,在融資過程中,如果市場主體沒有抵押物,則很難獲得貸款。小微企業普遍具有規模小、固定資產少、土地、房產等抵押物不足的特點,提供一定數量和質量的抵押物用于貸款抵押的難度較大,有的企業甚至只是租賃經營,更沒有有效的資產可用于貸款抵押。同時,由于小微企業自身實力薄弱、資信度較低,很難爭取到有擔保資格的單位為其做擔保。為解決這一問題,我市設立了企業信貸風險補償金,為缺乏貸款抵押物的中小微企業增信,鼓勵銀行對其發放貸款,這些項目對幫助企業解決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發揮了積極作用。由于市場對這一項目需求較大,需進一步完善風險補償機制,最大限度發揮財政資金杠桿作用,故《政策措施》第五條提出“繼續加大扶持力度,進一步完善我市企業信貸風險補償機制,加大信貸風險補償的深度、廣度,并重點支持制造業企業”。下一步我市將由市工信局、市金融工作局等部門牽頭,聯合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進一步補充政府風險補償資金,擴大受惠企業范圍,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另一方面,企業還存在過橋資金貴的問題。企業從銀行或取得貸款都是有期限的,即使符合續貸,大部分也需在貸款到期前還掉原貸款。部分企業在資金使用規劃過程中,沒能綜合考慮自身財務狀況,或者因為生產經營周期性問題暫時出現資金周轉困難,貸款到期后,不得不從民間借高利率的“過橋資金”,這種過橋資金額外推高了企業融資成本。為解決這一問題,《政策措施》第六條提出“積極發揮財政資金杠桿扶持作用,由市財政安排政策性資金設立湛江市中小微企業轉貸資金,開展轉貸業務,為湛江市行政區域內有還貸需求且符合銀行續貸條件的中小微企業提供短期周轉資金”。根據我市已出臺的《湛江市中小微企業轉貸資金管理辦法》,我市擬安排財政資金開展轉貸業務,以緩解企業過橋資金難、貴問題。
第三章 申報程序和要求
為保證金融招商引資工作的科學性、合理性,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原則上在開業后3個月內,向市金融工作局提供補助資金申請、監管部門批準開業文件、注冊證明(法人含驗資證明)、承諾書等材料申報獎勵補貼,由市金融工作局報市政府審批,在機構落戶后的第二年,市金融工作局統一匯總上一年度獎勵資金納入下一年度財政預算,第三年資金到位后撥付落戶獎勵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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