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推動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政策解讀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9〕1號)和《湛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意見》(湛府〔2015〕68號),起草了《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推動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政策措施》),現就有關內容說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和依據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同志把創新擺在國家發展全局的核心位置,高度重視科技創新,圍繞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推進以科技創新為核心的全面創新,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論斷、新要求。這些重要論述,對于適應和引領我國經濟發展新常態,發揮科技創新在全面創新中的引領作用,加快形成以創新為主要引領和支撐的經濟體系和發展模式,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
2019年1月3日,省人民政府印發了《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9〕1號),要求各地級以上市制定相關配套措施。2021年2月2日,《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湛江加快建設省域副中心城市 打造現代化沿海經濟帶重要發展極的意見》(粵發〔2021〕4號),支持湛江加快培育形成促進區域創新發展的核心引擎,建設區域創新中心。
為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及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系列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9〕1號)和《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湛江加快建設省域副中心城市 打造現代化沿海經濟帶重要發展極的意見》(粵發〔2021〕4號),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發揮科技創新對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支撐和引領作用,加快建設區域創新中心,為建設省域副中心城市,打造現代化沿海經濟帶重要發展極提供科技支撐,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若干政策措施》。
二、文件的主要內容
《若干政策措施》對照《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9〕1號)中十二點內容,主要包括七個方面的內容,涵蓋17條政策:
一是加強與粵港澳大灣區、海南自貿港創新合作。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和海南自貿港兩大國家戰略疊加放大、聯動發展,既是黨中央的明確要求,也是大灣區和自貿港的發展需要。湛江位于粵港澳大灣區和海南自貿港的連接地帶,在科技創新合作領域,更應發揮好對接和紐帶作用。主要對接粵港澳大灣區、海南自貿港科技創新行動計劃,協同開展基礎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重點支持我市企業與粵港澳大灣區、海南自貿港的高校、科研機構、企業建設研發機構和科技創新平臺,促使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轉化。
二是全力打造高水平科技創新平臺。科技創新平臺是深入實施科技創新驅動的重要載體。全力打造高水平科技創新平臺,主要圍繞著高新區、湛江灣實驗室、研發機構、“雙創”平臺等湛江市當前主要科技創新平臺的建設需求,在政策上給予支持,推動科技創新平臺邁上新的臺階。
三是加快構筑創新人才高地。創新人才是科技創新發展的核心資源。加快構筑創新人才高地,主要是不斷研究探索創新人才發展新路,不斷為湛江實施創新驅動發展集聚新生力量和緊缺人才。因地制宜開展人才精準服務,為科技人才搭建和營造創業創新良好環境。
四是培育壯大科技型企業。湛江市科技創新發展離不開科技型企業的發展壯大。培育壯大科技型企業,主要是推動高新技術企業增量提質,做好本地高新技術企業的培育、發展和外地高新技術企業的引進、遷入,大力鼓勵科技服務機構服務我市高新技術企業的高質量發展。
五是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科技成果運用于產業發展是科技創新活動全過程的“最后一公里”,成果轉化是否順利決定了科技創新活動的績效。推動科技成果轉化,主要是鼓勵高校、科研院所、企業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建立科學技術獎項目培育庫,培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機構,加強專利創造、保護、運用,提高核心競爭力。
六是發展完善普惠性科技金融。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明確提出,要構建金融有效支持實體經濟的體制機制,提升金融科技水平,增強金融的普惠性。發展完善普惠性科技金融,主要是探索金融資本投資新模式,打造全鏈條科技金融服務體系,解決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等問題。
七是全面優化創新的生態環境。優化創新生態需要切實優化和完善創新政策體系。一方面,政府應深化科技領域改革,避免對創新創業活動的過度干預,為創新發展營造相對開放、自由的環境;另一方面,政府應進一步轉變職能,優化引才育才服務保障、加強科研用地保障、推進科研誠信與倫理建設,強化服務型政府建設,為創新創業活動保駕護航。
三、文件修改更新的內容
《若干政策措施》對《湛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意見》(湛府〔2015〕68號)(以下簡稱“原《政策意見》”)進行修訂。
(一)原《政策意見》中九條政策措施,基本內容融入到新的《若干政策措施》之中,體現了政策的修訂和延續性。
(二)增加了第一部分“加強與粵港澳大灣區、海南自貿港創新合作”,這是原《政策意見》沒有的部分。
(三)增加了省實驗室、推進高新區、科技領域改革、科研用地、科研誠信倫理等部分的新內容。
(四)增加了一些探索“粵湛聯合基金”、“揭榜掛帥”等新政策措施。
(五)刪除了原《政策意見》第八條“推進知識產權強市建設”的表述,部分措施融合到現政策方案的科技成果轉化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