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政策解讀
按照《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粵府令第277號)第十九條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第四點要求,我局針對《湛江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制定有關事宜作說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說明
每年清明期間,湛江各地有民俗拜祭傳統活動,也是我市森林火災高發時段。為防止森林火災發生,保護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等相關規定,湛江市人民政府在全市行政區域發布森林防火禁火令(下稱《禁令》)。這是依據《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八條:“…。在春節、元宵、清明、中秋、國慶、重陽、冬至等傳統民俗拜祭節日等森林火災高發時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發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發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應當嚴格管理。”
二、制訂依據
1、《森林防火條例》
2、《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三、制定程序說明
2022年2月我局起草了《湛江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以下簡稱《禁火令》),并按程序分別征求本局相關科室意見、市直有關部門意見和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根據反饋意見我局對《禁火令》進行修改完善,局負責法規業務的科室進行了合法性審查后,召開局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修改完善后形成本《禁火令》(送審稿)。
四、主要內容
1、湛江市人民政府發布《森林防火禁火令》(下稱《禁令》)。是依據《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八條:“…。在春節、元宵、清明、中秋、國慶、重陽、冬至等傳統民俗拜祭節日等森林火災高發時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發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發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應當嚴格管理。”
2、《禁令》第一點:禁火時間:每年4月1日起至4月12日止(清明期間)。是依據《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八條“…。在春節、元宵、清明、中秋、國慶、重陽、冬至等傳統民俗拜祭節日等森林火災高發時段…。”
3、《禁令》第二點:禁火范圍:湛江市行政區域的林地及距林地邊緣30米范圍內。是依據《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分布狀況和森林火災發生規律,將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圍劃定為森林防火區,并向社會公布。”
4、《禁令》第三點:在禁火期間、禁火范圍野外禁止下列行為:(一)上墳燒紙、燒香點燭等;(二)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三)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四)吸煙、野炊、燒烤、烤火取暖;(五)燒黃蜂、熏蛇鼠、燒山狩獵;(六)煉山、燒雜、燒灰積肥、燒荒燒炭或者燒田基草、甘蔗葉、稻草、果園草等;(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災的用火行為。是依據《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四條“ 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禁止下列行為:(一)上墳燒紙、燒香點燭等;(二)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三)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四)吸煙、野炊、燒烤、烤火取暖;(五)燒黃蜂、熏蛇鼠、燒山狩獵;(六)煉山、燒雜、燒灰積肥、燒荒燒炭或者燒田基草、甘蔗葉、稻草、果園草等;(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災的用火行為。”
5、《禁令》第四點:在禁火期內,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森林防火區設立臨時性森林防火檢查站。對進入防火區的車輛和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安全檢查,對攜帶的火種、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物品,實行集中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是依據《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七條 “ 森林特別防護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森林防火區設立臨時性的森林防火檢查站。執行檢查任務的人員應當佩戴專用標志,對進入防火區的車輛和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安全檢查,對攜帶的火種、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物品,實行集中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
6、《禁令》第五點:違反本禁火令者,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是依據《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拒不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五、合規性審查情況
本《禁火令》不存在增設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內容。不存在突破上位法、需要等待國家授權、上位法正在修改、部門爭議較大、涉嫌違反公平競爭等情況。
湛江市自然資源局
2021年3月15日
政策原文:湛江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