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湛江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湛江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自然資源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4日
湛江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
第一條 為有效落實國家“放管服”改革精神,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廣東省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轄區行政區域內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規劃建設活動。
本辦法所稱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權屬證明或者合法報批手續,已建成投入使用的無電梯住宅。
非住宅類的既有建筑增設電梯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遵循自主協商、社區協調、節約空間、適應環境、規范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籌全市增設電梯工作,負責全市增設電梯工作的政策制定、指導等工作。
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增設電梯的統籌協調和日常管理,設立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業務協調工作組(以下簡稱區增梯工作組),辦公室設在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由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牽頭會同區自然資源、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審查審批、工程建設、安全管理及業務指導等工作。其中,由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區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增設電梯工程負責開展聯合審查。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管轄區域內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審查、建設、管理具體工作,開展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政策宣傳、業務指導、居民意見征詢和糾紛調解、公示公告等工作,并配合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依規無需辦理施工許可的增設電梯工程項目的施工質量和安全進行監管。
居民委員會、原房改售房單位或者業主委員會等應當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予以配合和協助。
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弘揚中華民族與鄰為善、守望相助等傳統美德,加強溝通協商,依法依規配合既有住宅增設電梯。
第五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經本棟或者本單元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增設電梯需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還應當征得該專有部分的業主同意。
業主之間發生爭議的,同意增設電梯的業主應當進行溝通、協調。對因增設電梯影響住宅釆光、通風的業主,可以通過協商給予適當補償。業主之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依法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分單元增設電梯不影響本棟其他單元房屋結構安全的,本條第一款所指總面積和總人數按照增設電梯單元的房屋獨立計算。
第六條 增設電梯應當滿足現行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以及標準的規定;其設計方案應當同時滿足有關建筑設計、結構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規范、標準的要求,以實用、合理、節約空間為原則,不得增加或者變相增加住宅套內使用空間。
第七條 同意增設電梯的業主為增設電梯的主體,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提出增設電梯申請,或者委托有關單位、個人辦理增設電梯審查手續,并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由建設單位承擔的義務。
第八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所需要的資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籌集:
(一)根據所在樓層等因素,由業主按照一定的分攤比例共同出資,分攤比例由共同出資的業主協商約定;
(二)屬于房改房的,可以申請使用單位住房專項維修基金;
(三)申請使用房屋所有權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專項維修資金;
(四)原產權單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單位(不包括財政撥款的預算單位)出資;
(五)社會投資等其他合法資金來源。
按照前款第一項由業主協商約定分攤比例共同出資的,同意增設電梯的業主應當就各自出資額、維護和養護分攤等事項達成書面協議。業主可以參考以下分攤比例約定出資額、維護和養護費用的分攤:以第三層為參數1、第二層為0.5、第一層為0,從第四層開始每增加一個樓層提高0.1個系數,即第四層1.1、第五層1.2、第六層1.3,依此類推;同一樓層各戶的出資比例可以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該層建筑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第九條 申請增設電梯的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當就增設電梯事宜簽訂增設電梯協議,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設計單位出具增設電梯工程設計方案,出具結構安全說明和滿足消防設計規范說明。
(二)申請人應當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公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擬增設電梯的工程現場(包括所在物業管理區域及本幢、本單元主要出入口)將滿足第五條表決要求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
(三)經公示無異議、已妥善處理異議,以及異議經調解處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但經過小區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協商、調解,并已經就協商調解情況出具說明或調解意見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增設電梯工程設計方案予以蓋章確認。申請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向審圖機構申辦施工圖審查并應取得審查合格書。
公示期滿,業主間經協商、調解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利害關系人可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采用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四)完成公示后,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由申請人向聯合審查窗口(設在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聯合審查,區增梯工作組組織各成員單位進行審查,各成員單位應當在聯合審查發起后10個工作日內出具聯合審查意見。公示期間,申請人與利害關系人經協調后無論是否達成一致意見,區增梯工作組均應當作出審查決定并出具聯合審查意見。
(五)申請人取得聯合審查意見后,應當依法辦理施工許可證并辦理消防備案手續或者辦理建設信息登記手續和安全生產備案。
第十條 申請辦理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聯合審查,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湛江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三)滿足第五條表決要求的佐證材料。佐證材料應當包括同意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書面意見、業主身份證明材料、不動產權證等房屋權屬材料;
(四)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認的增設電梯工程設計方案;
(五)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紙、技術資料及審查合格書。
第十一條 區增梯工作組組織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程項目進行聯合審查:
(一)區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審查增設電梯工程項目用地權屬是否清晰,方案是否影響國土空間規劃實施;
(二)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職責指導建筑施工圖審查、建筑施工質量安全監管、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審查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程的消防是否符合要求,出具審查意見;
(三)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審查增設電梯的救援通道是否符合《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TSG T7001-2023)的要求;如不符合,則按照《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TSG T7001-2009,含第2號修改單)電梯救援通道相關要求的實施意見》(市監特〔2018〕37號)要求執行。使用單位應當提供市監特〔2018〕37號文要求的相關材料給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核。
第十二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項目不需要辦理規劃選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供地審批手續,經聯合審查同意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項目免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面積不計入計容建筑面積,無需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無需辦理規劃核實,不辦理不動產權登記。
第十三條 增設電梯工程設計方案存在下列情形的,原則不予批準:
(一)占用現狀或規劃市政道路、城市公共綠地、河涌;
(二)已列入拆遷征收決定公告范圍的;
(三)對城市重要景觀節點、重要的道路有不良影響的。
第十四條 增設電梯工程占用規劃道路、綠地或河涌的,該電梯在今后征拆時不納入補償范圍,并提供下列材料的,可以進行審查:
(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明確在近期內沒有實施規劃道路的計劃,并同意擬增設電梯井臨時占用規劃道路;
(二)綠化主管部門明確在近期內沒有實施規劃綠地的計劃,并同意擬增設電梯井臨時占用規劃綠地;
(三)水利部門明確在近期內沒有實施規劃河涌的計劃,并同意擬增設電梯井臨時占用規劃河涌。
當國土空間規劃建設需要時,業主應當配合拆遷工作。
第十五條 增設電梯開工前,應當依法辦理施工許可或安全生產備案登記手續。
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且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增設電梯項目,應當向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并辦理消防備案手續。
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或者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增設電梯項目,不需要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但是應當到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建設信息登記手續和安全生產備案。
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建筑方案設計、施工圖設計、施工圖設計審查、施工和監理,并依法履行增設電梯項目的質量和安全責任。
第十七條 辦理施工許可的增設電梯建設工程竣工后,申請人應當向聯合審查窗口申請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依法不辦理施工許可的增設電梯建設工程竣工后,申請人應當向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工程竣工驗收監督,驗收后,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相關結果抄送區增梯工作組。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且電梯安裝前,施工單位應當到廣東省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湛江檢測院辦理施工告知。施工告知后,施工單位應當向有資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報監督檢驗。電梯經監督檢驗合格,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后,電梯工程方可交付使用。辦理使用登記后,由各區市場監管部門將轄區電梯辦理使用登記相關情況通報至各縣區增梯工作組及相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奮勇高新區(廣湛合作園)電梯辦理使用登記后,由市市場監管部門將相關情況通報至區增梯工作組及相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十八條 增設電梯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六個月內,申請人應當將建設檔案移交城建檔案管理部門歸檔。
第十九條 違反規定擅自開展加裝電梯建設工程或擅自變更加裝電梯方案的,由區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對已經獲得聯合審查意見并依法辦理有關施工手續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建設工程,相關業主應當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撓、破壞施工。
第二十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業主依法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維護保養單位或者專業公司等市場主體管理電梯,受委托方是電梯使用管理人。自行管理的,所有權人為使用管理人。
第二十一條 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履行特種設備法律法規規定的電梯使用單位的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等相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規劃建設活動,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若國家法律、法規或上級政策有新的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 2025-10-29 關于《湛江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的政策解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