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湛江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湛江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自然資源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4日
湛江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傳承歷史文化,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城市綠化條例》《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所稱名木,是指具有重要歷史、文化、科學、觀賞與科學價值或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
第三條 古樹實行分級保護。樹齡500年以上的古樹實行一級保護;樹齡300年以上不滿500年的古樹實行二級保護;樹齡100年以上不滿300年的古樹實行三級保護。
名木不受樹齡限制,不分級,實行一級保護。
第四條 古樹名木保護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面保護、原地保護、屬地管理、科學養護的原則。
第五條 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
綠化委員會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的指導協調、組織檢查工作。
林業、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為本行政區域古樹名木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以外的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
財政、自然資源、住建、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水務、文廣旅體、公安、宗教等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古樹名木是國家的寶貴財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制止、檢舉損害古樹名木行為的權利和保護古樹名木的義務。
林業、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保護古樹名木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用于古樹名木調查、保護、管養、救護、宣傳、人員培訓、科學研究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古樹名木保護補償制度,對所有權屬于集體、個人并履行古樹名木保護責任的權利人給予補償。
第八條 綠化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本級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省的部署,對轄區內的古樹名木進行普查,開展調查、鑒定、定級、登記、編號,建立健全檔案和數據庫,設立標牌等工作,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建護欄保護。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將古樹名木調查、鑒定、定級等情況報同級綠化委員會備案。
縣級以上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古樹名木調查結果對外公示,有關單位或個人對古樹名木調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負責調查的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主管部門根據情況確定是否重新組織調查鑒定。
第九條 一級保護的古樹和名木,其認定和公布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二級、三級保護的古樹,分別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縣級綠化委員會將當地古樹名木目錄及相關信息匯總,并報上級綠化委員會。
第十條 古樹名木實行日常養護與專業養護相結合,日常養護由古樹名木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負責,縣級人民政府對養護責任人給予適當補助;搶救、復壯等專業養護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古樹名木的日常養護實行責任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責任主體:
(一)城市居住區、居民庭院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小區物業或街道辦事處負責養護。城市公園、綠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其管理單位負責養護。
(二)機場、鐵路、公路、河堤壩和水庫湖渠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其管理單位負責養護。
(三)自然保護地、林場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其管理單位負責養護。
(四)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文物保護單位、宗教活動場所等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負責養護。
(五)農村集體土地及村場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其所有權人負責養護。圩鎮公共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養護。
(六)個人所有的古樹名木,由個人負責養護。
第十一條 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按照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古樹名木技術規范和養護措施實施保護管理。古樹名木生長異常、受到損害、自然死亡,城市規劃區范圍外的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報告后,應當組織專家和技術人員進行現場調查評估,制定方案,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搶救或復壯。
古樹名木的生長狀況對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縣級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消除危害防護措施。遇到臺風、地震等自然災害導致古樹名木危及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縣級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可先行按規定采取消除危害的措施,同時報上級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古樹名木死亡注銷管理。在接到古樹名木死亡的報告后,應當及時組織進行現場踏勘、核實,查明原因和責任。對確已死亡的古樹名木,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由有審核認定權的縣級以上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確認,依據古樹名木所具有的科學、文化等價值,提出處置意見,并在古樹名木名錄中注銷,同時逐級報省級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古樹名木應當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設立保護標志,標明古樹名木的中文和拉丁文名稱、編號、科屬、樹齡、保護級別、簡要介紹等內容,并設置電子信息碼。在一定區域范圍內,三株以上相對集中生長、形成特定生境的古樹群落,應當單獨設立保護標志。
第十三條 禁止擅自遷移古樹名木。符合下列條件確需移植的,可申請移植:
(ー)國家、省重點建設工程項目無法科學避讓或進行有效保護的;
(二)古樹名木的生長狀況對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且采取防護措施后仍無法消除危害的。
(三)國家和省規定可移植的其他情形。
確需遷移古樹名木的,申請和審批手續按國家、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禁止砍伐、買賣古樹名木。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古樹名木,未經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不得砍伐、買賣。捐獻給國家的,應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五條 為保護古樹名木的生長環境,古樹名木樹冠垂直投影外5米劃定保護范圍,對保護范圍的土壤,應當采取科學措施保持其透水、透氣性。建設工程施工影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避讓措施。無法避讓的,應當在施工前制定保護方案,并報有批準權限的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 禁止下列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距樹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圍內堆放物料、挖坑取土、興建臨時設施建筑,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灌注有毒有害物質、動用明火或者排放煙氣等;
(二)刻劃、釘釘、攀爬、折枝、剝皮、挖根、擅自修剪、纏繞、懸掛物體或者使用樹干作支撐物等;
(三)破壞保護設施和保護標志;
(四)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文件規定的其他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第十七條 縣級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古樹名木保護巡查制度,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轄區內古樹名木全面巡查;市級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應當組織對各縣(市、區)古樹名木保護管養情況開展專項抽查。巡查或抽查內容包括古樹名木生長是否正常、生境是否良好、管護責任是否落實,是否掛有保護標識牌等。
第十八條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挖掘古樹名木歷史、文化、科研等價值。在不破壞古樹名木及其生長環境的前提下,探索建設具有鄉土特色的古樹名木主題公園、古樹村莊、古樹社區、古樹街巷等,充分發揮古樹名木綜合價值。
第十九條 古樹名木保護措施與文物保護措施不ー致的,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商定保護措施。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自然資源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ー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湛江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25日公布的《湛江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湛府〔2013〕2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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