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改革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改革的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5日
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改革的若干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按照市委、市政府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制度改革部署,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更好地提高工程質量、降低工程成本、加快工程建設、防范廉政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的指導意見》(建市規〔2019〕1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依法由招標人負責。招標人對招標過程和招標結果承擔主體責任。
第四條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工程項目應全面實施全流程電子化招標投標。招標公告應當在廣東省招標投標監管網和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上發布,在各個平臺發布的招標投標信息均應保持一致。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業秘密的內容外,應將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評審委員會評審信息、資格審查不合格名單、評標結果、中標候選人、定標方法、受理投訴的聯系方式等內容進行公開公示。
第二章 招標和投標
第五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范圍按照《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6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的通知》(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應當進入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交易。對我市進入異地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的工程項目,應當依照我市有關規定開展招標投標活動,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對于取得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意見的工程項目,在滿足技術條件、確認投標人資質等級和確定項目造價的情況下,推行招標條件承諾制,允許招標人在提交自行承擔招標失敗等風險的書面承諾后,先行開展招標活動。嚴格承諾制后續管理措施,未取得必要審批文件的,不得開展招標項目的建設活動。
第八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技術管理特點、合同履行需求,設置與項目實際相匹配投標資格和評標加分條件,不得設置超出招標項目本身規模和質量標準的業績和獎項要求。市政道路、學校、普通辦公樓等技術通用類項目原則不設置國家級獎項加分,如需設置,須報市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文件處理。
除國家、省另有規定外,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提高資質等級、縮小資質類別范圍、設置同時兼備總承包資質和專業承包資質要求以及其他不按照資質管理規定設置資質要求的;
(二)資格條件要求2個以上資質但不允許聯合體投標的(勘察設計招標除外);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可以采用銀行或融資擔保機構保函、保證保險等方式提交。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施工招標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人民幣,監理、勘察、設計招標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人民幣。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合同價格的10%。招標人在評標結果中應公開公示投標保證信息。大力推廣銀行保函、保險等非現金方式繳納履約保證金和工程質量保證金,加快推進電子保函。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或者從業人員參與投標的,招標人應當予以限制:
(一)被依法取消或者暫停承攬業務的;
(二)依法應當限制投標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或者從業人員參與投標的,招標人可以通過招標公告、招標文件等予以限制:
(一)因拖欠工人工資,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被本市主管部門通報或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
(二)投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之前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被取消項目投標資格,在被取消資格期限內的;
(三)違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規定,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投標人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或者在投標截止后撤銷投標文件,造成招標人重新招標的,招標人可以禁止該投標人再次投標該項目;
(五)依法可以限制投標的其他情形。
招標人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相對方不誠信行為和不充分履約行為達到列明的程度后,拒絕對方參與招標人后續工程投標。招標人拒絕對方參與后續工程投標的,應當書面通知對方或者在相關網站進行公示,并抄送市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屬于投標人自行采購的主要材料、設備,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提出材料、設備的技術標準或者質量要求。如果必須引用某一生產供應者的技術標準才能準確或者清楚地說明擬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時,可以引用不少于3個同等檔次品牌或者生產供應商供投標人報價時選擇,引用品牌或者生產供應商名稱前應當加上“參照或相當于”的字樣,引用的貨物品牌或者生產供應商在市場上應當具有可選擇性。
第十三條 采用工程量清單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無法提供專業工程的圖紙或者工程量清單的,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暫估該部分工程的造價,并明確暫估價部分工程的定價方法或者結算原則,但暫估部分的工程估價累計不得超過本工程按照圖紙計算的建安工程造價的15%。
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和服務,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總承包招標文件應當明確暫估價項目及其招標主體,以及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的權利義務。
第三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地點組織開標。招標人不得隨意延期開標、暫停或終止招標,如遇特殊情況確需延期開標、暫停或終止招標,招標人應當書面充分說明原因,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發出有關公告。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評標辦法,具體如下:
(一)簡易評標法。是指對投資較少的一般工程項目,或者邀請招標項目,只對合格的投標人的投標報價進行評審的方法;
(二)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是指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價格調整方法對所有投標人的投標報價進行評審,以評標價格最低者為推薦中標人候選人的一種評標方法;
(三)綜合評估法。是指在投標人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前提下,根據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評價因素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綜合評估后,按綜合評估的結果由優到劣的順序確定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四)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第十六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本市范圍內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國家融資、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中抽取。從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抽取的專家人數不能滿足評標需要時,缺額專家應當從其他依法設立的評標專家庫中補充確定。
第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完成后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格式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各評標專家獨立評審意見;
(二)評標委員會集體意見;
(三)進入定標程序的投標人名單(如有);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一般情況,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同時明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不能作為中標人的情形和相關處理規則。
經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審核,對管理能力強、決策約束制度完善、有持續建設任務的建設單位實施的大型、技術復雜的重點項目,采用評定分離制度,由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交的評標報告和推薦候選人名單(不排序)自主確定中標人。當有效投標人在19家以下,定標候選人為3家;當有效投標人在20家以上,定標候選人不超過有效投標人數量的20%,且為3至7家。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對評標和定標原則予以明確,并在相關報告中詳細說明評標和定標情況。
評標委員會向招標人提交的書面評標報告一般不對定標候選人進行排序,但可以指出各定標候選人投標文件中的優點和存在的缺陷、簽訂合同前應當注意和澄清的事項等。
第十九條 對實行評定分離制度的工程項目,招標人負責組建定標委員會,并自評標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進入同一公共資源交易機構進行定標。招標人可以采用下列定標方法確定中標人:
(一)價格競爭定標法。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價格競爭方法確定中標人,服務類項目不得采用最低投標報價的方式定標;
(二)票決定標法。由招標人組建定標委員會以直接票決或者逐輪票決等方式確定中標人;
(三)集體議事法。由招標人組建定標委員會進行集體商議,定標委員會成員各自發表意見,由定標委員會組長最終確定中標人。所有參加會議的定標委員會成員的意見均應有書面記錄,并由定標委員會成員簽字確認。采用集體議事法定標的,定標委員會組長應當由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二十條 對實行評定分離制度的工程項目,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承擔定標委員會運行過程中的管理、監督責任。定標委員會成員原則上從招標人、業主或者使用單位及其上下級機構的相關負責人、經營管理人員中產生,成員數量為5人以上單數。成員應當由招標人于定標當日從2倍以上的備選人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招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可從本單位直接指定一名定標委員會成員。
招標人還應當組建不少于3人的監督小組對定標過程進行見證監督,及時指出、制止違反程序及紀律的行為,但不得就定標涉及的實質內容發表意見或者參與定標委員會的討論。定標活動過程中發現存在違反程序及紀律的行為的,監督小組應當及時報告行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對實行評定分離制度的工程項目,定標委員會在定標時可以對投標人及擬派項目負責人就投標文件進行質詢,對應的質詢評價報告可作為定標的參考材料。
第二十二條 對實行評定分離制度的工程項目,定標委員會成員確認并簽署定標結果后,將定標報告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定標報告參照評標報告內容編寫。
第二十三條 對實行評定分離制度的工程項目,定標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可以從評審合格的其他投標人中采用原招標文件規定的定標方法,由原定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
(一)中標人放棄中標資格或者拒不簽訂合同的;
(二)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擔保的;
(三)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違法行為的。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工作,可以通過檢查、隨機抽查、現場監督、網絡在線監督等方式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招標投標各方應當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立足公共服務職能定位,堅持電子化平臺的發展方向,遵循開放透明、資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誠信的運行服務原則;應當及時收集、妥善保存招標投標過程的材料和信息,交易現場監控音、視頻應當完整、連續,保存期限不低于一年;應當協助行業主管部門調查處理招標投標的舉報投訴和違法行為;不得行使行政審批等管理職能。
第二十六條 對專家在評標評審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由該招標項目的行業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并及時將專家違法違規行為及處理結果等情況告知專家所在專家庫的管理單位。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及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行業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招標投標情況報告應當包括:
(一)開標記錄、暗標編號記錄、專家抽取記錄等相關招標投標過程記錄資料;
(二)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及成員資料;
(三)評標結果;
(四)定標委員會的組成及成員資料(如有);
(五)定標結果(如有);
(六)中標通知書;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應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的約定、中標人投標文件的承諾與中標人簽訂招標項目的承包合同,加強對中標人委派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等項目管理班子成員的考勤管理,約束中標人自覺履行投標承諾。招標人可以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或者結束后,對中標人履行合同的情況開展履約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送市行業主管部門,經核實后進行通報,實現各招標人履約評價信息共享,作為招標人擇優的重要參考依據。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條規定,取消中標人2至5年內參加本市行政區域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有關行政管理機構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九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投標承諾履行項目管理班子配備義務,不得擅自更換施工、工程總承包、監理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和總監理工程師,或降低項目負責人和總監理工程師的執業能力標準。
中標人更換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的,應經招標人核實和書面同意,并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核,除了已完工待驗的項目,其更換后的人員應與中標單位的投標文件所確定的人員的主要條件一致或更優。更換后人員的從業資格等級、職稱、業績、獎項等按原項目評標評審方法評分低于被替換人員的,行業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將移交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投標文件確定的項目負責人和總監理工程師除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更換:
(一)因違法被責令停止執業的;
(二)因涉嫌違法犯罪被采取人身強制措施無法履行職責的;
(三)履職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建設單位要求更換的;
(四)因管理原因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施工單位認為該項目負責人不稱職或監理單位認為該項目總監不稱職需要更換的;
(五)主動辭職或者調離原任職企業的;
(六)因重病或者重傷(持有二級以上醫院證明)導致2個月以上不能履行職責的;
(七)死亡的。
第三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文件進行處理:
(一)在工程招標代理活動中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二)從事同一項目的招標代理和投標咨詢;在同一項目為兩個以上投標人提供投標咨詢的;
(三)因編制招標文件造成招標投標活動無法正常進行,或在招標活動中顯失公正或因失誤、失職,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在招標代理活動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五)設置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文件的其他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 市行業主管部門應進一步完善企業誠信管理機制,及時制定企業信用管理有關規定,鼓勵招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使用信用評價等信用信息。工程項目相關責任主體和從業人員的信用評價是選擇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資格審查、篩選入圍名單、推薦和確定中標人等活動的重要依據,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中作出具體約定。鼓勵有持續建設任務、管理制度完善的建設單位,培育建立本單位的招標人員隊伍,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第三十二條 行業主管部門發現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文件有關規定的,應當及時制止或者責令整改,必要時可以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的異議和投訴,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本項目招標監管部門投訴。
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事項進行的投訴,應當依法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招標人應當依法處理。
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及處理活動須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的規定開展。投訴人應當采用實名書面投訴,未滿足《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十二條要求的,不予受理。
投訴人以投訴為名排擠競爭對手,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的進行虛假、惡意投訴,阻礙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經查實后,將按規定實施信用懲戒。
第三十四條 行業主管部門在處理招標文件合法性問題、投訴行為等過程中,涉及專業性或者技術性問題的,可以組織專家或委托專業機構、原評標委員會進行評審,出具的評審意見可以作為處理合法性問題、投訴的參考依據。在查處招標投標違法行為過程中,除自行調查取證外,也可以向財政、審計、公安等部門調取其掌握的相關證據并作為查處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招標人不按本規定組建定標委員會、定標監督小組的;
(二)定標監督小組非法干預定標的;
(三)定標委員會、定標監督小組擅離職守的;
(四)定標委員會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定標,存在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
(五)定標委員會、定標監督小組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被投訴人、評標委員會、定標委員會以及定標監督小組等與投訴事項相關的當事人拒絕配合調查或對自身行為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行業主管部門可以予以約談等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有效期5年,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改革若干規定》(湛府規〔2020〕12號)同時予以廢止。
- 2022-12-20 《湛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改革的若干規定的通知》政策解讀
- 2022-12-21 一圖讀懂《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改革的若干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