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湛江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湛江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 請按照執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1 年 11 月 12 日
湛江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實施《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7 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規范性文件分為政府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規范性文件。各級人民政府(含政府辦公機構)以自己名義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為政府規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部門以及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含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門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為部門規范性文件。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本市縣級以上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制定、發布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由縣級人民政府參照本實施辦法另行規定。鼓勵縣級人民政府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實行統一審查制度。 行政機關內部執行的管理規范、工作制度、機構編制、會議紀要、工作方案、請示報告、表彰獎懲、人事任免等文件,對直接管理的企事業單位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制定的文件,以及行政機關制定的技術操作規程、對具體事項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不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機構按照國家公文處理相關規定,負責本機關規范性文件處理工作,并對下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處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縣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級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合 法性審核工作,并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承擔規范性文件監督工作。
第五條 下列行政機關根據履行職責需要,有權制定規范性文件: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
(二)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
(三)經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自由貿易試驗區、 開發區、高新區、海關特殊監管區等特定地區的管理機構;
(四)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的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和內設機構不得以自己名義制定規范性文件,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不得以自己名義制定涉及管理公共事務的規范性文件。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確規定的;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雖有規定但規定不具體、需要進一步細化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授權制定規范性文件的。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已經作出明確規定的,或者現 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不得重復制定規范性文件。 規范性文件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第七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違反上級機關的決定、命令,不得超越本行政機關的職權范圍。 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和命令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增加行政機關權力或者減少其法定職責。
第八條 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下列事項:
(一)行政處罰;
(二)行政許可;
(三)行政強制;
(四)行政征收;
(五)行政檢查;
(六)證明事項;
(七)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設定或者上級機關規定的事項。
第九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根據規范性文件的具體內容確定名稱,可以使用“決定”“命令”“規定”“辦法”“通知”“公告”“規則”“細則”“規范”“意見”或者“通告”等,但不得使 用“法”“條例”。 政府規范性文件標題應當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部門規范性文件的標題應當冠以制定機關名稱。
第十條 規范性文件一般應當規定有效期。規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過5年,暫行、試行的不得超過3年。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延期實施的,規范性文件自動失效。專用于廢止原有的規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項制度實施的規范性文件,不適用于前款規定。
第十一條 起草單位應當對規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進行論證,并對擬規定行政措施的預期效果和影響進行評估。論證與評估情況和結論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
第十二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 規范性文件涉及其他機關的職責或者與其他機關關系密切的,起草單位應當充分征求相關機關的意見;存在意見分歧的,起草單位應當主動協調。重大分歧意見協調不成的,應當報請上級行政機關協調或者決定,協調情況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
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公開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起草單位負責人書面同意,可以不公開征求意見:
(一)為應對和處置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 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的;
(二)經依法審查,公開征求意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 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三)起草過程依法需要保密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
起草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或者新聞媒體等便 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開征求意見,并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規范性文件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 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湛江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是市本級政府規范性文件公開征求意見的發布載體。
第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涉及法律、法規、規章、上級 文件規定應當聽證、專家咨詢論證、公平競爭審查、風險評估的, 起草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部門起草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由本部門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部門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并經部門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形成草案。
第十五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在發布前送本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查后再發布。
第十六條 起草單位送審規范性文件,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請審核(審查)的函;
(二)規范性文件草案;
(三)起草說明;
(四)規范性文件草案條文注釋;
(五)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合法性審核意見、部門辦公會議紀要以及履行第十三條程序的相關材料;
(六)規范性文件解讀方案;
(七)制定依據的文本;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提交材料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要求送審單位在指定的期限內補充。未在指定期限內補充的,將送審材料退回。
第十七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本實施辦法第十六條 規定全部材料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查),并出具審核(審查)意見。
第十八條 規范性文件影響面廣、情況復雜、社會關注度高或者存在疑難法律問題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書面征求相關方面的意見,必要時可以采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方式征求意見。 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征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審核(審查)時限內。
第十九條 司法行政部門對送審的規范性文件草案,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規定的,提出審核(審 查)同意的意見。
(二)不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七條或者第八條規定,提出不合法意見。
(三)有關機關對草案主要內容存在較大爭議且理由較為充 分的,提出應當予以修改的審核(審查)意見后退回送審機關。
(四)草案主要內容重復上級文件的,提出不予制定的意見; 草案制定的主要依據正在修改的,可以提出暫緩制定的意見。
(五)規范性文件草案存在合法性問題,司法行政部門認為有其他合法處理方式的,可以在審核(審查)意見中提出建議, 由制定機關研究確定。
(六)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尚無明確規定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在審核 (審查)意見中明示法律風險,由制定機關研究決定。
司法行政部門根據前款規定作出不合法、予以修改、不予制定或者暫緩制定的意見前,應當聽取送審機關的意見。
第二十條 對審查意見有異議的,送審機關可以自收到審查意見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及理由,與司法行政部門協商或者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核。
政府規范性文件未經司法行政部門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 不合法的,不得提請政府審議。起草單位應當根據審核意見對規范性文件作出修改或者補充;特殊情況下未完全采納審核意見的,應當在提請政府審議時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二十一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經政府辦公機構依照國家公文處理的相關規定審核后,由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由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發, 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
第二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發布前應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 政府規范性文件由政府辦公機構統一登記、統一編號,部門規范性文件由司法行政部門統一登記、統一編號。
第二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規范性文件統一發布 制度。未在規定載體統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一律無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報》和湛江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是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的發布平臺,《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報》 上刊登的規范性文件文本為標準文本,湛江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上載登的規范性文件文本為電子標準文本。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規范性文件的發布載體由本級 人民政府決定。
第二十五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并依照有關規定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具體報送備案工作由政府辦公機構負責。
第二十六條 規范性文件規定有效期的,一般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未規定有效期的,一般應當定期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評估間隔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
政府規范性文件一般由主要實施部門牽頭組織評估,部門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組織評估。
第二十七條 評估規范性文件,應當對其內容的合法性、合 理性、協調性、可操作性及其實施效果進行綜合分析并形成報告, 作為規范性文件修訂、廢止或者繼續實施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八條 制定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 件的調整情況以及上級機關要求,及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 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與定期清理相結合、專項清理與全面清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十九條 規范性文件修改程序按照制定程序執行。
廢止規范性文件,可以根據實際適當簡化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
第三十條 規范性文件因行政管理需要僅作文字表述、管理部門名稱調整等不涉及實體內容的簡易修改,或者有效期屆滿擬繼續實施但不作修改的,由實施部門依照本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形成草案后,由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并在有效期屆滿前依照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重新發布。
規范性文件依照前款規定重新發布的,應當重新登記編號, 并報送負責監督的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司法行政部門發現重新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問題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制定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現行規范性文件內容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或者負責監督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審查建議并說明理由。制定機關或者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30 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情況書面告知提出審查建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制定規范性文件,造成嚴重后果的,或者由于執行無效的規范性文件而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提請有權機關依法追究制定機關或者實施機關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司法行政部門和部門法制工作機構不依法履行規范性文件 審核(審查)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湛江市市本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
一、政府和工作部門
湛江市人民政府
湛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湛江市發展和改革局
湛江市教育局
湛江市科學技術局
湛江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湛江市公安局
湛江市民政局
湛江市司法局
湛江市財政局
湛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湛江市自然資源局(湛江市海洋局)
湛江市生態環境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湛江市交通運輸局(湛江市港口管理局)
湛江市水務局
湛江市農業農村局(湛江市鄉村振興局)
湛江市商務局(湛江市口岸局)
湛江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湛江市衛生健康局
湛江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湛江市應急管理局
湛江市審計局
湛江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湛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湛江市知識產權局)
湛江市統計局
湛江市醫療保障局
湛江市金融工作局
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湛江市信訪局
湛江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
湛江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湛江市投資促進局
湛江市城市更新局
二、其他市級部門
湛江市國家保密局(湛江市密碼管理局)
湛江市新聞出版局(湛江市版權局)
湛江市民族宗教事務局(湛江市僑務局、湛江市港澳事務局)
湛江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湛江市外事局
湛江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湛江市政府臺灣事務局
湛江市氣象局
三、法律法規授權
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湛江市消防救援支隊
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四、市政府派出機構
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湛江奮勇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湛江綜合保稅區管理委員會
湛江高新科技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湛江海東新區管理委員會
湛江市南三島濱海旅游示范區管理委員會
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實行動態管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廢止及機構改革等情況,及時核實增減并向社會公布。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附件:湛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湛江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