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
為進一步改善我市環境空氣質量,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市人民政府決定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以下簡稱“禁用區”)。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動機械定義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機械類型:工程機械(裝載機、挖掘機、推土機、壓路機、瀝青攤鋪機、叉車、非公路卡車等)、農業機械、林業機械、材料裝卸機械、工業鉆探設備、機場地勤設備等機械。
二、禁用對象
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使用過程中排放黑煙等可視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二)排氣煙度超過《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 36886-2018)所規定的III類限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三、禁用區范圍(附地圖)
(一)湛江市區主城區片:國道325線(文車村口)—疏港大道—鴨槽干渠—瑞云南路—黎湛鐵路—機場路—湛江機場—南柳河—新湖大道—疏港大道—興港大道—東側海岸線—軍民閘口—調順島東側海岸線—湛江電力有限公司—鄉道671線—海田路所含區域。
(二)坡頭區片:麻斜海東岸—龍王灣以南—海東快線—省道081線—省道373線—麻坡路(鄉道705線)—麻斜路—麻斜渡口所含區域。
四、管理要求
(一)在“禁用區”范圍內,禁止使用上述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
(二)生態環境、市場監管、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水務、工業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督促相關單位和個人使用符合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市場監管、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水務、工業信息化等有關部門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為宣傳教育期,自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本通告正式施行之日起,在“禁用區”內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依據現行法律法規依法查處。
(四)執行緊急任務的軍用、警用、消防、救護、應急搶險工程機械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五、本通告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六、本通告有效期為5年。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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