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湛江市“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綜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湛江市“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綜合整治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環境保護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6日
湛江市“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
綜合整治工作方案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貫徹落實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和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大會暨污染防治攻堅戰工作推進會議精神,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8〕22號)、《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的通知》(粵辦發〔2018〕29號)、《廣東省2018年藍天保衛戰實施方案》(粵環〔2018〕23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綜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粵府函發〔2018〕289號)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指的“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散”是指不符合當地產業布局等相關規劃,沒有按要求進駐工業園區的規模以下工業企業(場所);“亂”是指不符合國家或省產業政策的工業企業,應辦而未辦理規劃、土地、環保、工商、質量、安全、能耗等相關審批或登記手續的工業企業,違法存在于居民集中區的工業企業、工業攤點、工業小作坊;“污”是指依法應安裝污染治理設施而未安裝或污染治理設施不完備的工業企業,不能實現穩定達標排放的工業企業。
一、工作目標
全面排查摸清全市“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底數,按照關停取締、整合搬遷、升級改造的方式實施分類整治。2018年重點整治城市交界區域、工業集聚區、村級工業園“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2019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散亂污”企業(場所)綜合整治工作。通過“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整治,倒逼企業發展轉型,提升全市城鄉精細化管理水平,促進企業穩定達標排放,進一步減少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實現保護環境、發展經濟、改善民生多贏目標。
二、工作原則
(一)明確責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是開展“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綜合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落實轄區內的排查整治工作。市有關單位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提供政策指導和操作指引,督導各地開展工作。
(二)形成合力。各級相關責任單位要加強協同聯動,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進綜合整治工作。對工作中出現職責“真空”或職責有爭議、沖突的事項,所涉單位要從大局出發,主動承擔、積極協商,確保工作落實到位。各級環境保護、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要充分發揮牽頭作用,主動協調解決問題,遇重大事項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報告。
(三)依法依規。堅持依法依規、實事求是開展綜合整治工作,切實維護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禁止簡單粗暴“一力切”的做法。
三、工作任務
(一)制定完善整治方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于2018年11月底前制定本轄區“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綜合整治方案報市環境保護局備案,已制定方案的要與本方案進行銜接完善,進一步擴大排查和整治范圍。
責任單位:市環境保護局、發展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牽頭督導,市國土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水務局、工商局、質監局、安全監管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等配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以下各項均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不再列出。
(二)建立整治清單。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組織深入開展拉網式排查,進一步摸清本轄區“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底數,深入了解每家(個)企業(場所)情況,建立“散亂污”工業企業 (場所)綜合整治清單,逐一明確處置方式、存在問題、改造具體措施、責任部門和計劃完成時間等。
責任單位:市環境保護局、發展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牽頭督導,市國土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水務局、工商局、質監局、安全監管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等配合。
(三)開展集中整治。各地要按照“先停后治、疏堵結合、扶治并舉”的原則,實施分類處置,做到“關停要堅決、搬遷有去處、整改有標準”。建立整改銷號制度,依法整治一個,銷號一個。
1.關停取締一批。對不符合國家或省產業政策、依法應辦理而未辦理相關審批或登記手續、違法排污嚴重的工業企業(場所),達到法律規定應停產、停業、關閉情節的,堅決依法進行查處。列入關停取締類的,基本做到“兩斷三清”(切斷工業用水、用電,清除原料、產品、生產設備)。
責任單位:市環境保護局、發展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水務局、工商局、質監局、安全監管局、食品藥品監管局,湛江供電局等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督導。
2. 整合搬遷一批。對達不到法律規定應停產、停業、關閉情節,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但不符合本轄區產業布局規劃、或者沒有按要求進駐工業園區的規模以下且長期污染環境的工業企業(場所),要加強排污監管,并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進行綜合評估。經評估認為經整合可以達到相關管理要求的,按照產業發展規模化、現代化的原則,依法限期整合搬遷進駐工業園區并實施升級改造,并依法辦理審批或登記等手續。
責任單位:市環境保護局、發展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水務局、工商局、質監局、安全監管局、食品藥品監管局,湛江供電局等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督導。
3.升級改造一批。對達不到法律規定應停產、停業、關閉情節且未列入整合搬遷計劃,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符合我市和轄區產業布局規劃,依法可以補辦相關審批或登記手續的工業企業(場所),要加強排污監管,依法限期進行整改,并按照程序補辦相關審批或登記手續,納入日常監管范圍。
責任單位:市環境保護局、發展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水務局、工商局、質監局、安全監管局、食品藥品監管局,湛江供電局等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督導。
(四)加強信息公開。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在政府門戶網站開設專欄,將“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綜合整治清單在專欄進行公開,公開內容要涵蓋企業名稱、地址、責任單位、責任人、整治措施、整治時限等,并要在每月月底前公開整治進度。要設立專門舉報熱線,暢通線索收集渠道,接受群眾監督。加大對違法違規“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曝光力度,增強震懾力。對于已查處的違法違規“散亂污”工業企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要及時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東)”和“信用廣東網”公示環境違法企業的行政處罰信息,對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
責任單位:市環境保護局、發展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牽頭督導,市國土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水務局、工商局、質監局、安全監管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等配合。
四、時間安排
(一)排查摸底、建立整治清單階段(2018年9月25日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盡快完成全面排查工作,并填寫《“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綜合整治清單》報送市環境保護局。市環境保護局匯總審核形成全市清單。
(二)集中整治階段(2018年9月26日—2019年9月30日)。2018年完成全部整治任務的40%,2019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整治工作清單確定的任務。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于每季度第1個月5日前,向市環境保護局報送“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綜合整治階段性總結和《“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綜合整治進度表》,核銷更新《“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綜合整治清單》一并報送。市有關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對各地整治工作進行督導。在整治期間,確因實際需要調整“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處置分類的,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審核把關,并按季度報市環境保護局。對整治期間新增的“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各地應參照本工作方案要求,另行建立動態管理清單,進行集中整治,并確保于2019年年底前完成整治工作。新增清單需報送,并納入整治完成情況抽查驗收范圍。
(三)總結復查階段(2019年10月1日—12月31日)。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于2019年9月15日前形成工作總結并按要求上報。各地要持續鞏固整治成果,組織對“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綜合整治情況進行復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統籌領導開展此項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抓緊成立本轄區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由主要負責同志擔任組長,牽頭部署推動工作落實,組織各有關單位聯合開展綜合整治。各地要抽調相關單位工作人員,專職負責排查整治工作,并可根據工作需要進行集中辦公,確保工作落實到位。
(二)嚴格履行職責。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嚴格把握時間節點,實施掛圖作戰,做到排查無盲區、整治無死角。各級相關單位要按照職責要求,嚴肅查處違法違規企業,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涉刑移送案件和取締企業信息要及時錄入污染源動態管理數據庫。市各有關單位要認真落實工作責任分工,加強跟蹤督導,及時指導、幫助各地解決
實際問題。
(三)加強激勵督導。市“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適時組織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綜合整治工作進行抽查督導,定期通報工作進度。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整治工作落實情況按程序納入相關涉環境保護考核。對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報表揚,并可在相關扶持政策中予以傾斜。對排查不到位,報送清單不實,虛報、瞞報、漏報、遲報,整治進展緩慢、工作不力的,及時督促整改糾正并進行通報,視情節嚴重程度依法依規對相關負責人予以約談或問責。
附件:
1.“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綜合整治清單
2.“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綜合整治進度表
3.各相關單位職責分工
4.填表說明
附件1:
“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綜合整治清單
填報單位: 填報時間:
| 序號 | 縣(市、區) | 鄉鎮街 | 工業企業(場所)名稱 | 組織機構代碼 | 地址 | 經度 | 緯度 | 行業類別 | 企業規模 | 主要原料 | 主要燃料 | 主要產品 | 存在問題 | 改造具體措施 | 計劃完成時間 | 是否屬于(城市交界處/工業集聚區/村級工業園) | 責任 部門 | 實際完成時間 | 備注 | |
| 一、擬關停取締類企業 | ||||||||||||||||||||
| 1 | ||||||||||||||||||||
| … | ||||||||||||||||||||
| 二、擬整合搬遷類企業 | ||||||||||||||||||||
| … | ||||||||||||||||||||
| 三、擬升級改造類企業 | ||||||||||||||||||||
| … | ||||||||||||||||||||
附件2:
“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綜合整治進度表
填報單位: 填報時間:
| 序號 | 縣/市(區) | 鄉鎮街 | 關停取締企業數量(家) | 整合搬遷企業數量(家) | 升級改造企業數量(家) | 合計 | 位于城市交界處/工業集聚區/村級工業園數量 | ||||||||||
| 應完成 | 已完成 | 完成比例 | 應完成 | 已完成 | 完成比例 | 應完成 | 已完成 | 完成比例 | 應完成 | 已完成 | 完成比例 | 應完成 | 已完成 | 完成比例 | |||
附件3:
各相關單位職責分工
| 序號 | 單位(部門) | 職 責 分 工 |
| 1 | 發展改革 部門 |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廣東省主體功能區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等要求,嚴把政策及審批關,排查不符合產業政策、產業布局規劃、主體功能區產業準入負面清單的企業,并依法予以查處;對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依法嚴厲打擊干擾、破壞查處工作的違法犯罪行為,及時依法處理移交的案件。 |
| 2 | 經濟和信息化部門 | 依據《節約能源法》《循環經濟促進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督促有關職能部門依法予以嚴厲查處。 |
| 3 | 公安部門 | 依法嚴厲打擊干擾、破壞查處工作的違法犯罪行為,及時依法處理移交的案件。 |
| 4 | 國土資源 部門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嚴肅查處違法用地行為;對符合條件的,可完善相關用地手續。 |
| 5 | 環境保護 部門 | 對未辦理環保手續、違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依法嚴厲查處;加大環保執法力度,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構成犯罪的環境違法案件,及時調查取證移交公安部門;對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
| 6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含城管、規劃)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對在城市規劃區內未領取建設工程許可證或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項目和行為依法查處;對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
| 7 | 水務部門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對“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取水、入河排污口設置情況嚴格排查,依法查處非法“自備井”和非法入河排污口,對已關停取締企業的取水許可證予以注銷、責令改企業限期恢復原狀;對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
| 8 | 農業部門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開展養殖基地、種植基地、工業園區外從事農產品加工企業的整治工作,以及違規使用閑置設施農業房屋,違規使用農用地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整治。 |
| 9 |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 |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配合相關部門對涉及“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整治的國有企業進行查處。 |
| 10 | 工商部門 | 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等法律、法規,嚴厲查處無須取得相關審批許可手續且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的“散亂污”場所;對于政府決定關閉的企業依法及時吊銷營業執照或核準注銷登記; 對符合登記條件的企業,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
| 11 | 質監部門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法律、法規,對“散亂污”生產企業產品質量嚴格監管,嚴肅查處產品質量違法行為;對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
| 12 | 安全監管 部門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對存在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的‘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進行整治查處;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工業企業(場所)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
| 13 |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牽頭負責對不具備食品藥品生產條件的“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的整治查處;對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
| 14 | 供電部門 | 負責對取締關閉企業依法實施斷電等措施,并加強監督檢查,嚴防斷電后私拉亂接;對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
| 15 | 其他有關部門 | 對屬不符合稅務、消防等相關部門管理規定的,由各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對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
附件4:
填 表 說 明
一、填寫《“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綜合整治清單》(詳見附表1)
應按照擬關停取締類、整合搬遷類、升級改造類的方式對本地區排查摸底的“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進行分類填寫。
1.縣(市、區):具體填寫到縣(市、區)。
2.鄉鎮街:具體填寫到街道(鄉、鎮)。
3.工業企業(場所)名稱:填寫“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的注冊全稱。如未注冊或無名稱,以行業類別簡要表述填寫代稱。
4.組織機構代碼:有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填寫組織機構代碼。實施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為一證的,填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無組織機構代碼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可不填寫。
5.地址:與縣(市、區)和鄉鎮街相銜接,填寫到單位或門牌(院)號(樓、單元、房號)。
6.經度:此項必須準確填寫,特別是詳細地址不明確表述的。例如:東經118°28'37"。
7.緯度:此項必須準確填寫,特別是詳細地址不明確表述的。例如:北緯36°8'28"。
8.行業類別:按照《2017年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的行業類別填寫類別名稱。
9.企業規模: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的通知》(國統字〔2003〕17號)規定劃分大、中、小型企業,填寫企業規模。
10.主要原料:填寫用量最多的1種主要原材料。
11.主要燃料:填寫煤、油、氣3種燃料中的1種主要燃料。
12.主要產品:填寫產量最多的1種主要生產產品。
13.存在問題:按照《廣東省“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綜合整治工作方案》對“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的界定,填寫存在的問題。
14.改造具體措施:簡要填寫企業根據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要求,對照存在問題所采取的具體改造措施。可分別填寫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兩斷三清、完善設施、完善手續等。
15.計劃完成時間:填寫按照關停取締、整合搬遷、升級改造的方式實施分類整治的計劃完成時間。
16.是否屬于(城市交界處/工業集聚區/村級工業園):填寫“是”或“否”。
17.責任部門:針對“存在問題”,按照責任分工,明確整治工作所涉及的部門(單位)。
18.實際完成時間:填寫實際整治完成時間。
19.備注:清單已填報,后續有必要調整的,可在備注中注明。
二、填寫《“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綜合整治進度表》(詳見附表2)
1.縣/區:具體填寫到縣(市、區、管委會)。
2.鄉鎮街:具體填寫到街道(鄉、鎮)。
3.關停取締企業數量(家)、整合搬遷企業數量(家)、升級改造企業數量(家)、合計:對照《“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綜合整治清單》,按上報時間分別填寫應完成、已完成整治數量和各完成比例,并填寫各項合計數。
4.位于城市交界處/工業集聚區/村級工業園數量:按上報時間分別填寫位于城市交界處、工業集聚區、村級工業園內的“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應完成、已完成整治數量和各完成比例。
三、其他有關要求
1.“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綜合整治清單是落實整改銷號制度的臺賬清單。清理整治階段,每次上報整治工作進度時,用黃色標識整治清單(Excel電子版)中之前已完成整治的工業企業(場所),用綠色標識本次完成整治的工業企業(場所)。
2.確有必要調整之前已完成整治企業清單內容的,須在備注欄中簡要說明情況,并注明修改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