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湛江保稅物流中心(B型)運營發展扶持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湛江保稅物流中心(B型)運營發展扶持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7日
湛江保稅物流中心(B型)運營發展扶持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扶持湛江保稅物流中心(B型,以下簡稱物流中心)運營發展,推動湛江及周邊地區保稅業務開展,培育新興產業,促進外貿穩定增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暫行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物流中心經營企業及入駐物流中心內開展保稅業務外貿進出口企業和物流企業。
第三條 市財政扶持資金控制在1000萬元/年內安排使用,用于促進物流中心的運營發展。
第四條 物流中心鼓勵發展跨境電子商務。
(一)跨境電子商務企業以物流中心為基地,入駐物流中心開展電商業務,持續經營1年以上,當年保稅貨值1000萬元以上、物流中心內同類企業內排名前三的,分別給予50萬元、40萬元、30萬元補貼。
(二)跨境電子商務企業以物流中心為基地,在湛江市區開設跨境電商體驗店,以“前店后倉”模式運營保稅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其所租店面在500平方米以上,且經物流中心進出口保稅商品總值占店面商品年度銷售額50%以上的,按店面年租金的20%給予補貼,補貼每家每年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五條 物流中心鼓勵大型物流商和知名品牌代理商進駐。企業進駐物流中心經營日用品、農產品、食品等專項易耗商品,持續經營1年以上,促進臨港物流中心、分銷中心、加工中心建設有突出貢獻,當年進出口額1000萬元以上、物流中心內同類企業內排名前三的,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補貼。
第六條 物流中心鼓勵發展保稅和加工增值業務。企業在物流中心開展出口拼箱業務的,按每票貨給予50元獎勵;開展裝拆箱業務、國際中轉業務的,按集裝箱量每一個標準箱給予100元獎勵;開展冷鏈服務的,按集裝箱量每一個標準箱給予150元獎勵;開展簡單加工增值服務的,按集裝箱量每一個標準箱給予200元獎勵;開展散貨服務的,按散貨量每噸給予2元獎勵。
第七條 物流中心鼓勵開展區港聯動業務。企業在物流中心與各碼頭公司開展區港聯動業務的,散貨每噸給予5元補貼,集裝箱每一個標準箱給予100元補貼。
第八條 物流中心鼓勵進出口企業進駐開展保稅業務。企業進駐物流中心持續經營1年以上的,倉庫按每月1平方米給予3元補貼,堆場按每月1平方米給予1.5元補貼。
第九條 物流中心鼓勵出口企業進駐開展貨物出口業務。出口退(免)稅企業管理類別為二類以上的企業,貨物經海關報關進入物流中心且符合出口退(免)稅規定的,辦理出口退(免)稅時提供優先辦理綠色通道,稅務部門自受理企業申報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結出口退(免)稅手續。
第十條 市財政扶持物流中心經營發展,每年給予100萬元補貼,用于物流中心公共服務平臺系統設施維護。
第十一條 市商務局和湛江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責共同管理扶持資金。扶持資金應當嚴格按照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專款專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并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二條 企業當年符合條件享受扶持資金,應當于次年3月1日前書面向湛江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申報材料包括:
(一)湛江保稅物流中心(B型)運營發展扶持資金申報表;
(二)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企業年度業務匯總表;
(四)本辦法第四至九條所涉扶持項目的企業年度業務明細表或財務報表;
(五)申請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扶持資金的,另須提供商鋪租賃合同(正本)以及經稅務部門確認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六)企業認為可加強其申報材料真實性的其他證明材料。
以上各項申報材料的具體格式、數量由湛江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確定。
第十三條 湛江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扶持資金的代發放。企業申報材料經湛江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核實后,報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核定。
湛江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依據物流中心公共服務平臺系統年度統計數據、物流中心集裝箱貨運管理系統年度統計數據、物流中心保稅倉庫租賃合同,以及其他相關資料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核實。
第十四條 扶持資金每年兌現一次。企業申報的扶持資金核定通過后,市財政局應當盡快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五條 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監察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扶持資金進行監督。發現擠占、挪用、截留、騙取扶持資金的,追回扶持資金,并依法追究涉事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湛江保稅物流中心(B型)是指經海關總署、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外匯局批準,選址于湛江臨港工業園區內(南柳河南邊、湛江港寶滿集裝箱碼頭一期工程西部后方),總用地面積41.2萬平方米,由湛江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經營,多家企業進入并從事保稅倉儲物流業務的海關集中監管場所。湛江保稅物流中心(B型)一期于2016年5月正式運營。
保稅業務是指經海關批準,對進出口保稅貨物暫不征稅,而采取保留征稅予以監管,待該貨物最后在國內消費或者復運出境時,再對其征稅或免稅,辦理納稅結關手續的業務。
前店后倉是指門店(跨境電商體驗店,保稅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在湛江市區,倉庫在物流中心內,貨物可從物流中心直接配送至市區門店。
大型物流商是指從事多種物流服務業務,可以為客戶提供運輸、貨運代理、倉儲、配送等多種物流服務,具備一定規模,具有與自身業務相適應的信息管理系統,實行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組織。
區港聯動業務是指湛江保稅物流園區與湛江港各港區之間,從碼頭將貨物轉運到園區的轉運過程。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每年年底,市商務局應當依據《湛江市法制局關于湛江市行政規范性文件評估辦法》(湛法〔2015〕106號),牽頭對本辦法進行評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