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國家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工作部署及《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實行廣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2021年版)的通知》(粵辦函〔2021〕1號)要求,湛江市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實行目錄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湛江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2021年版)》主要包括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等17類交易項目。各行政監督部門要按照“應進必進”的原則,督促目錄內交易項目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市級平臺暫未具備交易條件的,應督促進入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主體參與交易活動的信用信息應及時歸集到信用廣東平臺。
二、未納入《湛江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2021年版)》的交易項目,由項目業主自行確定是否進入湛江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上述項目在符合有關規定且滿足交易服務范圍的情況下,湛江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其進入平臺交易。
三、本目錄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更新修訂。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反映。
附件:湛江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2021年版)
湛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5月8日
湛江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2021年版)
序號 |
項目類別 |
項目內容 |
規模標準及范圍 |
行政監督部門 |
1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
按照《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20〕770號)執行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
交通運輸工程 |
交通運輸部門 |
水利工程 |
水利部門 |
其他工程 |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
2 |
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交易 |
土地使用權交易 |
全部 |
自然資源部門 |
礦業權交易 |
3 |
國有產權交易 |
企業國有產權 |
企業國有資產租賃權按照《湛江市市屬國有企業(資產)轉讓、租賃、擔保管理辦法》執行 |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 |
國有資產租賃權 |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等所有權和經營權全部或部分出讓 |
財政部門 |
4 |
政府采購 |
集中采購項目 |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執行 |
財政部門 |
分散采購項目 |
5 |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 |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 |
按照《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規定執行 |
商務部門 |
|
6 |
海洋資源交易 |
海域使用權和海砂采礦權出讓 |
全部 |
自然資源部門 |
無居民海島等海洋資源使用權出讓 |
7 |
林權交易 |
國有林地使用權、租賃權和林木所有權出讓 |
全部 |
自然資源部門 |
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出讓 |
8 |
農村集體產權交易 |
農村集體土地經營權流轉 |
全部 |
農業農村部門 |
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出租 |
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轉讓 |
四荒(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地使用權流轉 |
9 |
無形資產交易 |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授予 |
全部 |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
市政公用設施及公共場地使用權、承包權、冠名權有償轉讓 |
全部 |
10 |
排污權交易 |
定額出讓排污權 |
按照《廣東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管理辦法》及其它相關法規規定執行 |
生態環境部門 |
公開拍賣排污權 |
11 |
碳排放權交易 |
碳排放權交易 |
全部 |
生態環境部門 |
12 |
用能權交易 |
用能權交易 |
全部 |
能源部門 |
13 |
涉法涉訴資產處置 |
司法機關開展的涉訴、抵債或罰沒資產處置 |
全部 |
司法部門 |
行政執法部門行政處罰的罰沒資產處置 |
相關行政執法部門 |
14 |
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不含政府采購項目) |
藥品采購 |
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 |
醫保部門 |
醫用耗材采購 |
15 |
河流資源交易 |
河流、經營性河城、灘涂、濕地等有限自然資源的使用權出讓,養護權承包項目的出讓、轉讓、合作 |
全部 |
水利、農業農村、自然資源部門 |
河砂開采權出讓 |
全部 |
水利部門 |
水權交易 |
按照《廣東省水權交易管理試行辦法》規定執行 |
水利部門 |
16 |
耕地儲備指標交易 |
耕地儲備指標交易項目 |
全部 |
自然資源部門 |
17 |
財政性資金資助項目中介服務機構的選定 |
財政性資金資助項目涉及的行政管理必要條件的技術審查、論證、評估、評價、檢驗、檢測、鑒證、鑒定、證明、咨詢、試驗等中介服務的選取 |
按照《廣東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