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廣東省保稅區管理條例》《廣東省清理規范開發區管理機構實施方案》和機構編制工作相關政策文件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共湛江綜合保稅區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湛江綜保區黨工委)、湛江綜合保稅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湛江綜保區管委會)分別為中共湛江市委、湛江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實行合署辦公,一套機構,正處級。
第三條 湛江綜保區黨工委、湛江綜保區管委會分別對湛江綜合保稅區(以下簡稱湛江綜保區)黨建工作、經濟管理和公共服務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及省、市有關綜合保稅區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擬定并組織實施湛江綜保區管理工作的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經湛江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湛江綜保區總體規劃。
(二)負責湛江綜保區黨的各級組織建設,加強黨對湛江綜保區工作的領導,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湛江綜保區的貫徹落實。負責指導湛江綜保區內企業黨的宣傳教育工作、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組織和指導湛江綜保區內企、事業單位黨員政治理論學習和教育培訓工作。配合霞山區職能部門做好湛江綜保區內非公經濟組織中共黨員的管理。
(三)按干部管理權限,負責湛江綜保區管委會及所屬企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湛江綜保區管委會及所屬企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或法定代表人的考核、任免等工作。
(四)負責組織湛江綜保區內的招商引資工作,并按規定權限審批投資者在湛江綜保區的投資項目。
(五)負責湛江綜保區土地的開發和建設,根據權限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發證等具體業務和管理工作;根據權限負責湛江綜保區基建工程的報建審核、發證、招標投標監督、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及房地產登記、發證、交易等方面的管理事項。
(六)負責統一管理湛江綜保區內供水、供電、供氣等公共事業。
(七)負責湛江綜保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應急管理;配合做好治安、消防工作。
(八)監督管理湛江綜保區內的國有資產。
(九)協調市政府有關部門、中央和省屬駐湛單位等駐區機構的工作。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條 湛江綜保區黨工委、管委會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黨政辦公室。協助黨工委、管委會領導處理日常黨政事務工作,負責起草機關內部管理制度及相關規章文件。負責機關文秘、資料、政務信息、會議會務、督查、檔案、印鑒及證件管理、行政后勤管理、機關財產管理和宣傳工作。負責出國(境)人員的審核工作。負責湛江綜保區黨的建設日常工作,干部考核、任免、調配、教育培訓、獎懲等干部管理工作,以及職工調配、吸收錄用、職稱評聘、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勞動管理工作。負責工、青、婦等群眾組織的管理協調工作。協助管委會領導聯系協調駐區單位。
(二)經濟發展局。負責發展改革、工業信息化、科技創新、商務貿易、招商引資工作。負責審批或審核備案各類投資項目、企業和辦事機構。負責組織舉辦各類商貿活動。負責指導企業的生產經營和應急管理。負責湛江綜保區內各單位進出口(境)物資的總量調控、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協調企業與各有關部門的工作關系。負責經濟政策研究、經濟信息、經濟分析和統計工作,起草相關規章文件。負責監督管理湛江綜保區內的國有資產。
(三)自然資源與建設局。負責編制湛江綜保區區域建設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審批各類工程的規劃、設計,審查建筑設計、施工、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各類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工程并組織質量驗收,依法組織建設工程招投標。負責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負責用地報批、土地儲備、供應、轉讓,對土地利用進行監督檢查和執法,審批和管理房地產單項開發,管理土地房屋產權、產籍及房地產市場,辦理房地產出租、轉租、抵押登記手續。負責市政公共設施、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管理及執法。負責核發規劃、建設及房地產等有關證書,起草相關規章文件。
第五條 設立湛江綜合保稅區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深化監察體制改革的部署,推動監察職能向基層延伸,由湛江市監察委員會向湛江綜合保稅區派出監察專員辦公室,名稱為:“湛江市監察委員會派出湛江綜合保稅區監察專員辦公室”。湛江綜合保稅區紀檢監察機構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兩項職責,依照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 依照監察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職責,負責調查處置公職人員職務違法案件,完成市紀委監委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