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照護未成年人?
時間:2022-01-12 10:10:15 來源:廣東省民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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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照護;無正當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照護。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確定被委托人時,應當綜合考慮其道德品質、家庭狀況、身心健康狀況、與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聯系等情況,并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被委托人:
(一)曾實施性侵害、虐待、遺棄、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
(二)有吸毒、酗酒、賭博等惡習;
(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長期怠于履行監護、照護職責;
(四)其他不適宜擔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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