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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